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國精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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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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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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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NC-0000000-0 │ │1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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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NC-0000000-0 │ │1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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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NC-0000000-0 │ │1 │100 │ │
├──┼───────────────┼──────────────┼────┼───┼────┼───┤
│004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NC-0000000-0 │ │1 │100 │ │
├──┼───────────────┼──────────────┼────┼───┼────┼───┤
│005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 │1 │3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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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 │1 │7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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