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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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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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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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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94年6月13日 │400元 │0000000 │ │
│ │中分行 │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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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94年6月27日 │400元 │0000000 │ │
│ │中分行 │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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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94年12月26日 │62,606元 │0000000 │ │
│ │中分行 │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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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95年1月2日 │1,600元 │0000000 │ │
│ │中分行 │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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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95年4月20日 │400元 │0000000 │ │
│ │中分行 │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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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95年5月25日 │3,500元 │0000000 │ │
│ │中分行 │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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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95年7月13日 │200元 │0000000 │ │
│ │中分行 │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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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95年9月21日 │13,935元 │0000000 │ │
│ │中分行 │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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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95年10月5日 │400元 │0000000 │ │
│ │中分行 │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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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95年11月9日 │8,000元 │0000000 │ │
│ │中分行 │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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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96年7月5日 │5,000元 │0000000 │ │
│ │中分行 │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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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96年8月23日 │250元 │0000000 │ │
│ │中分行 │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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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96年9月6日 │334元 │0000000 │ │
│ │中分行 │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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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96年9月20日 │500元 │0000000 │ │
│ │中分行 │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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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96年11月15日 │931元 │0000000 │ │
│ │中分行 │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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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96年12月27日 │230元 │0000000 │ │
│ │中分行 │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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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97年1月10日 │9,600元 │0000000 │ │
│ │中分行 │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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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97年2月21日 │12,953元 │0000000 │ │
│ │中分行 │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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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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