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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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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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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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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榮隆工具商行 簡美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衛│98年12月5日 │330,000元 │125585 │ │
│ │英 │道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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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虞燕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北│98年11月1日 │40,000元 │0000000 │ │
│ │ │台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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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張裕謀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98年11月5日 │100,000元 │0000000 │ │
│ │ │社文昌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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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林國彰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98年11月26日 │195,000元 │322230 │ │
│ │ │權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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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欣詮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太平分行 │98年11月30日 │67,345元 │0000000 │ │
│ │簡崑崙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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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謝惠珠 │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98年12月13日 │26,750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07 │謝惠珠 │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98年12月15日 │25,500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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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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