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100,中秩,15,2011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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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中秩字第15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陳思樺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中市豐警偵秩字第100000136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思樺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陳思樺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藉由便利貼散佈「漂亮寶貝、兼、00000000000」性交易訊息,經移送機關員警發現後,即喬裝成男客依該廣告之電話號碼聯繫召妓,並相約至臺中市北屯區○○○○路59號好勝地汽車旅館旁停車場見面,欲以新臺幣 3,500元之代價從事性交易行為,嗣被移送人依約於民國100年1月13日20時 8分許前來,經在場等候之員警表明身份而當場查獲,被移送人坦承本次係前來從事性交易。

因認被移送人涉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行為,移送裁處。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乃處罰意圖得利與人姦、宿之行為,並未處罰姦、宿以外之其他性交行為,且亦無處罰未遂之明文,是就法條文意解釋上,自不得就未達姦、宿之行為擅加比附援引。

經查,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涉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行為,無非係以被移送人在警詢之自白及應召準備進行性交易時遭警查獲,為其依據。

然被移送人為警查獲過程,原係移送機關之員警依上開便利貼廣告,先偽裝成男客以電話召妓,並相約到上揭指定地點欲從事性交易,待被移移送人依約前來為警表明身份所查獲,此有移送機關行政組巡官廖雲傑製作之職務報告書在卷可佐,核與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相符,則被移送人於本次遭查獲時,僅有前往準備從事姦淫之行為而已,顯然被移送人並未與男客從事姦淫之性交易行為,即尚未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所規範之行為,爰逕為罰之諭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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