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100,中秩,156,2011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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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中秩字第156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王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案由欄關於「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中市
警二分偵字第100001421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之記載,應更正為「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0001692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又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院前於民國100年5月31日所為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及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 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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