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100,中秩,207,201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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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中秩字第207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吳貞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0年7月14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0002468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貞德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違反本法行為所得之新臺幣3,000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0年7月14日15時許。

(二)地點:臺中市西屯區市○○○路192號317室(悅萊精品旅館)。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經由不詳姓名之應召站人員之媒介,由藍慶杉以車牌號碼OM-8793號自小客車載送,而與成年男客陳永通姦淫,並收取代價新臺幣3,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吳貞德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證人陳永通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被移送人為警查獲,並有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職務報告、調查筆錄、現場紀錄表及照片可資佐證。

三、被移送人吳貞德因違反本法行為所取得之新臺幣3,000元,雖未據載明扣案,但既為被移送人違反本法所得之物,仍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款、第22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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