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100,中秩,209,201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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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中秩字第209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黎春桃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000225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黎春桃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0年7月23日16時10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光復國小圍牆外人行道。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主動向 便衣執勤警員彭穩達拉客,並言明性交易代價為 新臺幣6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黎春桃於警詢時之自白,核與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二分局臺中公園駐在所警員彭穩達製作之職務報告 書所載述之情節相符。

(二)經警當場查獲,並有現場紀錄表、現場圖各1份、照片2 幀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 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一 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
前項之人,1年內曾違反3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為6個月以上1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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