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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中秩字第21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陳元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中分五偵字第10000376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元榮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扣案之甲苯壹罐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0年1月21日15時30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與北平路口。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甲苯。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㈠按「迷幻物」究何所指,社會秩序維護法並無立法解釋,經查係指吸食或施打後,除有生理反應外,並產生心理上之變化;
能使個人知覺、經驗改變,情緒極端變化,與現實脫節,甚至有精神與軀體分離之感等等情形者而言。
又「甲苯」係屬苯類有機溶劑,且為強力膠之主要成分,一般人於吸食後,心理及生理上會產生上述諸種現象,如有吸食之者,當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之適用,此有內政部警政署85年2月9日警署刑司字第14202號函可參。
核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亦坦承,其因情緒不穩而吸食甲苯以麻醉自己,且吸食後有提神作用及會產生暈眩的感覺等情,是被移送人吸食甲苯之行為而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之規範,應可認定。
㈡經警查獲,並有查獲員警之職務報告書、搜索扣押筆錄各1份、照片4幀附卷可稽,扣案之甲苯1罐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甲苯 1罐,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供述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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