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中秩字第252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洪金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中市警一分偵社維字第100002749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金鳳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0年8月27日14時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268巷43號(金山旅社15室)。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成年男客商世根姦淫,約定之性交易代價為新臺幣1,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洪金鳳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商世根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為警查獲,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警員職務報告書、臨檢紀錄表、現場圖各1份及照片6幀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