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100,中秩,258,201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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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中秩字第258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被移送人 岑玉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中市霧警偵字第100002479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岑玉英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岑玉英,於民國100年8月11日23時50分許,在臺中市霧峰區○○○路○段388號迷魂香KTV之103包廂內與客人玩擲骰子遊戲,贏時可獲得客人新臺幣(下同)100元之小費,輸時須脫1件衣服飲酒陪侍,嗣移送機關員警持搜索票前後查獲時,被移送人已臻全裸,詢據被移送人坦承上情不諱,因認被移送人上開之行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第2款之行為,移送裁處。

二、按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善良風俗之技藝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惟此條款所欲規範對象,係針對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有「其他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等行為,其性質上應屬營業表演且可供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同觀覽者為範籌。

本件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涉有社會秩序護法第82條第1項第2款之行為,無非係以被移送人於上揭查獲地點之包廂內飲酒陪侍,並與客人間以輸贏為脫衣服及獲取客人小費方式玩擲骰子方式,當被移送人於擲輸後,退去衣物已臻全裸同時為警當場查獲,為其論據。

惟查,本件緣係客人(移送機關未檢附客人資料附卷)到上揭查獲地點闢室消費而由被移送人陪侍飲酒,該查獲之包廂除須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外,另就被移送人與客人間分別以每次脫衣服1件及付小費100元為籌碼方式擲骰子計輸贏,衡該擲骰子之輸贏機率不確定,客人往往得付出相當之小費或被移送人擲輸多次之後,始能贏取被移送人脫衣服至全裸之機會,則客人與被移送人間之行為即略有賭博之性質,且僅限於來店闢室消費之客人與被移送人間可特定之對價消費行為,而非屬法條所指之唱演、播放淫詞、穢劇或行同類技藝之行為,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被移送人與上開法條之構成要件不符。

此外,卷內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移送人有何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爰此,自應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諭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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