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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中秩字第262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柯世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0003132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世昌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0年8月29日20時35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2段135巷口。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柯世昌於警詢之自白。
(二)經警受理民眾報案而前往查獲,並有查獲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書、搜索扣押筆錄(無扣押目錄)各1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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