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100,中秩,272,201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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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中秩字第272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鐘晨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0002522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鐘晨嘉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扣案之新臺幣壹仟肆佰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0年9月8日15時50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3段107號(愛之船汽車旅館215室)。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成年男客鄭富升姦淫,代價為新臺幣( 下同)2,500元,扣除媒介抽佣後,實際獲利1,400 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鐘晨嘉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嫖客鄭富升、證人即車伕廖世元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經警查獲,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警員林威廷製作之職務報告書、扣押筆錄、臨檢紀錄表等各1份、照片5幀等附卷可稽,扣案性交易所得1,400元可資佐證。

三、扣押筆錄記載之2,500元,其中1,400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其本次性交易之所得,此業據被移送人、證人廖世元供述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7、第22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一 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
前項之人,1年內曾違反3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為6個月以上1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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