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104,中秩,55,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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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中秩字第55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熊文雄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熊文雄於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及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及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4年7月30日10時35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區00路0號(環隆科技公司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至上揭地點之公司欲會見其妻遭拒後,仍 滯留附近不願離去,為該公司人員報案,並經移送 機關指派員警到場處理並勸導被移送人離去時,被 移送人對依法執行職務公務之員警以挑釁及顯然不 當之言詞「6177(即到場處理員警之臂章編號)『 很屌嘛』,我就跟我3毛1(指高階警察)講6177很 屌嘛」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可資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有說「當警察很屌」之言詞相加於依法執勤公務之警察人員,此核與到場執勤之員警所提出之現場錄影(含聲音)光碟1片、職務報告書、譯文各1份之事實相符,復有移送機關之勤務分配表1份、照片2幀等附卷可資佐證。

㈡、雖被移送人警詢後,就筆錄所述拒絕簽名,然依移送機關提出製作警詢筆錄時之錄影光碟(含聲音)內容,被移送人係出於自由意識所為之陳述,並與筆錄所記載相符。

況被移送人以「當警察很屌」言詞加諸於依法執勤之員警,衡諸一般社會通念,尚未達強暴脅迫及足使他人之人格受到必然之貶損而構成妨害公務及公然侮辱罪責之程度,惟被移送人既因其在上揭地點因會見其妻遭拒及被員警勸導離去時,以顯然不當言詞挑釁及相加於依法執勤之公務人員,其行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規定,足以認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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