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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中秩字第3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林仁寶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中市一分偵字第105006203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仁寶於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及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及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5年12月10日凌晨0時38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因併排停車而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為警員羅元佑當場製單舉發後,即向依法執 行職務之公務員咆哮,並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爛摩 托(指警用機車)車移走」、「嘖」、「不然你銬 我啊」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自承:伊遭警舉發後,員警要伊把車輛移走,因警用機車還停在伊車子前無法移車,當下員警又一直要伊移車,伊始一時情緒上來而生氣說了「爛摩托車移走」、「嘖」、「不然你銬我啊」等語。
㈡、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因併排停車為警員羅元佑當場製單舉發後,被移送人不願配合簽名,並稍有挑釁之舉動,即警員羅元佑依法告知權利義務,被移送人始於舉發單上簽名,且警員羅元佑要被移送人移車時,被送移人即向警員羅元佑咆哮,並以「爛摩托車移走」、「嘖」、「不然你銬我啊」等顯然不當言詞相加,有蒐證錄影(含聲音)光碟1片附卷可佐。
㈢、經警當場查獲,並有在上揭時、地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書1份,及員警依現場錄影光碟製作之譯文1件、照片2幀、交通違規舉交通違規舉發單存根影本1件等附卷可稽。
㈣、核被移送人其上揭言語及行動,依一般社會通念,雖尚未達強暴脅迫及足使他人之人格受到貶損而構成妨害公務及公然侮辱罪責之程度,惟被移送人因交通違規在先,復對於依法執勤之員警以顯然不當言詞及行動相加,而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第85條第1款之規定,足以認定,依法應予處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附錄本案論罪科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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