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中秩字第79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謝傑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6002876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傑宇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扣案類似真槍CO2手槍壹把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6年5月25日19時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街000○0 0號(益民商圈內)。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手槍,客觀上顯有妨害社會安寧秩序及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與證人程志遠,於上揭時、地,在證人林彰宸所開設之碳烤店飲酒時,被移送人因故與他人有爭執後即回其住所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CO2手槍1把(下稱該槍枝)前來揮舞鬧事,經民眾報案後,為員警當場查獲,並查扣如扣案目錄表所示之槍枝物品等情,此業據被移送人坦承在卷,並核與證人林彰宸、程志遠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此外,復有查獲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書、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各1份、監視擷圖2幀、現場照片及扣案照片共11幀車、現場圖1份、現場紀錄表1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移送人確有攜帶該槍枝之行為。
㈡依附卷之扣案之該槍枝相片以觀,被移送人所持有該槍枝即CO2手槍1把之外觀為黑色,造型與真槍真偽難辨,易令所見之人誤認為真槍,況被移送人於酒後無端攜帶該槍枝於公共場所咆嘯,此行徑,客觀上已有妨害社會安寧秩序及危害安全之虞,足認其攜帶該槍枝並無正當理由可言,是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之規定,事實明確,依法應予處罰。
三、扣案之該槍枝即CO2手槍1把,為被移送人所有,此經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供認在卷,且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併予沒入。
至扣押物品目錄表內另扣案之空氣手槍1把、入彈器1個、CO2補充瓶1瓶、塑膠BB彈1包等物品,係員警另於被移送人家中所查扣,雖上開物品均為被移送人所有,然並非查禁物,且亦非本件被移送人於本次行為所用之物,依法尚難逕予沒入,附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