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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中秩易字第24號
聲請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處罰人 顏東禮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處以罰鍰確定,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以民國106年6月30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60028797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顏東禮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以106年3月20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元確定,因被處罰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經聲請機關准許,惟被罰人均逾期未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受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3個月內分期完納;
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機關得向法院聲請對被處罰人就原處分書處以罰鍰易以拘留之情形,自應以聲請機關先依法合法通知被處罰人,被處罰人因無力繳納罰鍰而向聲請機關申請罰鍰分期繳納後,聲請機關再將准許分期繳納通知書合法送達被處罰人後,而被處罰人有逾期不完納之情形者,聲請機關始得向法院聲請對被處罰人易以拘留。
三、經查,本件被處罰人顏東禮,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以106年3月20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60013198號處罰鍰9,000元並已確定。
因被處罰人以無力繳納罰鍰而向聲請機關申請罰鍰分期繳納,經聲請機機受理後,並於106年4月24日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60018591號作成受理申請分期繳納案件通知書(下稱分期繳納通知書),准予被處罰人分別於106年5月14日、同年5月30日、同年6月14日、同年6月30日、同年7月14日,共分5期,每期各繳納1,800元。
惟聲請機關並未將分期繳納通知書合法送達被處罰人,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是本件分期繳納通知書屬未合法送達,則被處罰人即無從依分期繳納通知書所示之日期按期繳納,本件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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