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107,中秩,9,2018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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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中秩字第9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Mcleod William Joseph Charles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7000125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Mcleod William Joseph Charles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空氣槍壹支(含CO2補充瓶叁罐、空氣槍子彈陸顆、填彈器壹個、BB彈貳罐)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6年12月9日14時30分許㈡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號興中國宅管理室。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手槍,客觀上顯有妨害社會安寧秩序及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上揭、地,有攜帶持類似真槍之玩具手槍出示於在該社區管理室之保全即證人涂志彤前把玩及比劃之行為,此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供述在卷,復有查獲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書、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紀錄表等各1份、照片5幀等在卷可稽,足認被移送人確有攜帶該槍枝之行為。

㈡本件證人於警詢時證稱:因被移送人攜帶該槍枝時略有飲酒,因言語不通,被移送人在伊面前比劃把玩,且該槍枝之重量與外型跟真槍很像,其上還有類似真槍之子彈,被移送人復拿著在社區管理室把玩,恐會危害社居民及民眾安全等語,再參以附卷之扣案槍枝相片,該槍枝外型確與真槍相仿,真偽實難辨認,足令他人誤信為真槍。

又證人另稱其擔任被移送人住處之保全人員,因怕被移送人攜帶該槍枝之行為,恐會危害社區住戶及往來民眾之安全等語在卷,此參附卷之監視器擷圖,被移送人在證人面前把玩該槍枝,並有持該槍枝瞄準保全人員頭部及離去前將該槍枝插入褲腰際等情,顯見證人之證詞與事實相符,本件被移送人其攜帶該槍枝之行為舉止,客觀上已有妨害社會安寧秩序及危害安全之虞,足認其攜帶該槍枝並無正當理由可言,準此,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之規定事實明確,依法應予處罰。

三、核被移送人行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之規定,復審酌被移送人其年齡、智識、教育程度、動機、方法、行為、違反義務、及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等情狀等,兼衡被移送人係外籍人士,因國情風俗及言語不通而違反本法之規定,且其為警查獲後,坦承上情及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扣案空氣槍1把(含CO2補充瓶3罐、空氣槍子彈6顆、填彈器1個、BB彈2罐),為被移送人所有,此經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供認在卷,且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併予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項前段、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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