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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中秩易字第36號
聲請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處罰人 EKA SUPRIYADI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處以罰鍰確定,因逾期未繳納,聲請機關以民國107年8月30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070050369號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EKA SUPRIYADI易處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被處罰人EKA SUPRIYADI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5日以107年度中秩字第43號裁定裁處新臺幣(下同)15,000元(下稱原處分)確定,且執行通知單已合法送達,惟被處罰人迄未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
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
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處罰人EKA SUPRIYADI,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原處分裁以處罰鍰15,000元,原處分於107年6月19日確定,聲請機關於107年7月13日作成執行通知書,並於107年7月30日寄存送達被處罰人在臺居留地之警察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八里分駐所),並於107年8月9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被處罰人其罰鍰繳納期限,應自執行通知單合法送達後10日內即107年8月10日起至107年8月19日(聲請書誤載107年7月30日起至107年8月7日止)前完成繳納,惟被處罰人逾期迄未繳納,有聲請機關提出原處分書及確定函、執行通知書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憑。
核聲請機關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上法條規定,被處罰人應完納之罰鍰總額為15,000元,其折算已逾5日拘留期間,故爰依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認被處罰人欠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5日。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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