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108,中秩,239,20191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中秩字第239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賴建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08006898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建廷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之一氧化二氮氣體鋼瓶壹瓶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8年11月3日17時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里○○○道0段000號。

㈢行為:先將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一氧化二氮氣體(即俗稱笑氣)自原裝置鋼瓶灌入氣球內,再以口吸食氣球內之笑氣。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㈠被被送人於警詢時供稱其於上揭時、地(移送書誤載為下述之查獲時、地),吸食一氧化二氮氣體(即俗稱笑氣)後,復於108年11月3日19時10分許,因駕駛車號0000-00號汽車,在臺中市西區博館路與中興路口違規併排停車時,遇移送機關巡邏員警盤查時,因被移送人神情緊張,並經員警發現該汽車副駕駛坐有一氧化二氮氣體鋼瓶1瓶後,被移送人始坦承有吸食一氧化二氮(俗稱笑氣)等語。

㈡經警查獲,並有查獲員警所製作之職務報告書、扣押筆錄及扣案物品目錄表、現場紀錄表等各1份、現場照片2幀、扣案物品照片1幀等附卷可稽,並有扣案之一氧化二氮氣體鋼瓶1瓶等可資佐證。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吸食笑氣之動機、目的、手段、其個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對個人身體健康之危害程度及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險等情狀,兼衡被移送人為警查獲後,坦承上情之態度,先前曾因三度吸食笑氣而分別遭裁罰新臺幣(下同)5000元、6000元、8000元,仍不思悔改再度吸食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扣案之一氧化二氮氣體鋼瓶1瓶,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其為上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併予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8條、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