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108,中秩,257,201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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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中秩字第257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張文濤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08007748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不受理。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張文濤,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7時許,在臺中市西區大墩十街與大墩路口,因跟追證人石秀蓉經勸阻不聽,經證人石秀蓉報案為員警所查獲,因認被移送人其行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之規定,移送本院裁處。

二、按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定有明文。

次按違反本法行為係屬專處罰鍰或申誡以下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本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32條、及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2條規定之本法案件事務管轄區分表規定甚明。

又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6款規定,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明文規定準用之。

三、經查: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之行為係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之規定,惟移送條款係屬專處罰鍰之案件,應由移送機關自行作成處分書,被移送人其違序行為,非法院簡易庭之裁處權限。

從而,移送機關將被移送人之行為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之規定移送本院裁處,於法未合。

揆諸上揭規定,本件法院簡易庭對被移送人無審判權,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6款規定諭知不受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9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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