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108,中秩,59,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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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中秩字第59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移送人 吳榮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中市警四分偵字第108001692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榮立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8年3月15日19時51分起至108年3月16日10時20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街00號。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多次以電話,共計21次無故撥打110警察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吳榮立於警詢時固辯稱:伊因被恐嚇,始於108年3月15日凌晨坐計程車前往移送機關之南屯派出所報案,惟因未被理會,所以回到家後才另以電話再度報案云云,惟查,被移送人上開所述,經員警受理報案、前往其住處瞭解,被移送人其母游小碟表示被移送人並未遭人恐嚇,有移送機關110報案紀錄單(案號:Z00000000000000)之處理回報說明欄記載可稽,顯見被移送人上開所辯不實。

㈡次查,被移送人另於警詢時陳稱:其於108年3月15日共打32通電話至移送機關110報案專線或派出所,108年3月16日又打了10多通,至為何會打電話至110報案專線,是因伊無聊而非酒醉鬧事等語。

參以108年3月16日臺中市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迭於108年3月15日19時54分、108年3月15日23時15分、108年3月16日3時49分等派員前往處理,益見被移送人多次撥打110警察報案專線後,移送機關多次受理被移送人之報案,且指派員警前往處理,惟員警到場後均發現係被移送人謊報,已多次當面勸阻及開立通知書,此有移送機關110報案紀錄單、通知書、被移送人行動電話撥打紀錄擷圖、移送機關110報案專線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憑,堪認屬實。

雖被移送人於警詢筆錄上拒絕簽名,然其警詢錄影光碟內容經本院勘驗與筆錄紀載相符,足認被移送人上揭時間內,多次無故以電話撥打至警察機關之110報案專線,且經勸阻不聽等情為真,本件事證明確,依法應予處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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