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108,中秩易,2,2019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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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中秩易字第2號
聲請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處罰人 張瑋倫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處以罰鍰確定,因逾期未繳納,聲請機關以民國107年12月18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70118038號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瑋倫易處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被處罰人張瑋倫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8日以107年度中秩字第120號裁定裁處新臺幣(下同)10,000元(下稱原裁定)確定,且執行通知單已合法送達,惟被處罰人迄未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

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

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原裁定裁以處罰鍰10,000元,原處分於107年10月22日確定,聲請機關於107年11月12日作成執行通知書,並於107年11月17日合法送達被處罰人,被處罰人其罰鍰繳納期限,應自執行通知單合法送達後10日內即107年11月18日起至107年11月28日(聲請書誤載107年11月17日起)前完成繳納,惟被處罰人逾期迄未繳納,有聲請機關提出原裁定及確定函、執行通知書送達證書等附卷可憑。

核聲請機關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上法條規定,被處罰人應完納之罰鍰總額為10,000元,其折算已逾5日拘留期間,故爰依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認被處罰人欠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5日。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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