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108,中秩易,74,20191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中秩易字第74號
聲請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被處罰人 洪嘉辰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處以罰鍰確定,因

逾期未繳納,聲請機關以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中市警霧分偵
字第1080074878號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嘉辰易處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被處罰人洪嘉辰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8日以108年度中秩字第164號裁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元(下稱原裁定)且已確定,執行通知單亦已合法送達,惟被處罰人洪嘉辰逾期迄未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
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
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處罰人洪嘉辰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原裁定處以罰鍰6,000元,原裁定於108年9月23日確定,聲請機關之執行通知書於108年10月2日作成,並於108年10月9日合法送達被處罰人,被處罰人其罰鍰繳納期限,應自執行通知單合法送達被處罰人10日內即108年10月10日起至108年10月21日(末日為休假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聲請書誤載為108年10月19日起至108年10月29日止)前完成繳納,惟被處罰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等情,有聲請機關提出之原裁定、確定函、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等在卷可憑,堪認屬實,核聲請機關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被處罰人應完納之罰鍰總額為6,000元,其折算已逾5日拘留期間,故爰依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認被處罰人欠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5日。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