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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中秩聲字第6號
原處分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伍佩珊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因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7月4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080038469號處分書而聲明異議,經原處分機關以民國108年7月30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伍佩珊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以聲明異議人即被處分人伍佩珊(下稱聲明異議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之行為,處以新臺幣(下同)9,000元之罰鍰,並依同法第22條沒入查扣之賭資51,100元。
㈠時間:民國108年7月3日23時8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㈢行為: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我白天在小吃部做廚師,晚上兼營網拍,含辛茹苦照顧二位沒有父親的女兒。
我於108年6月27日把機車以35,000元典當,加上身上的錢共51,100元。
再於108年7月3日晚上帶著身上的錢去找朋友文亞平,準備於108年7月4日由文亞平載去批貨,結果在上揭時、地,為警查扣身上的錢,但我並未參與賭博行為,只是去找人而已。
沒有這些錢,我跟兩個女兒真的活不下去。
我連律師都請不起,三餐都有問題,請求撤銷罰緩及沒入51,100元之處分。
三、按聲明異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
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57條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9,000元以下罰鍰。
左列之物沒入之: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二、查禁物。
前項第一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
第二款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
供違反本法行為(如賭博財物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
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
可知社會秩序法並未處罰賭博之預備犯、未遂犯,亦未就預備供賭博行為之賭資,准予沒入之規定。
四、本件聲明異議人於警方查獲上開賭場時固有在場,然查:⒈聲明異議人於警詢時即否認有參與賭博。
且聲明異議人稱:其於108年7月3日22時30分左右前往上揭查獲地點,由文亞平帶其進入。
現場只認識文亞平等語(見本院卷第22頁),而依文亞平於警詢時供稱內容(本院卷第30至31頁),並未提及聲明異議人至現場目的是要賭博,亦未提及聲明異議人實際上有參與賭博之行為。
⒉佐以聲明異議人於警詢第一時間陳稱:警方查扣的錢是其要養小孩的錢等語(見本院卷第24頁),並非稱係供其賭博所用之物或因賭博行為所生之財物。
且依文亞平所述:我在現場有參與賭博。
推筒子的賭法為,把麻將內的筒子圖,還有4張白板案挑出來,莊家1人與賭客3家對賭,比法比大小,最大的排是2張白板,其次便是2張9筒,最小的點數是相加起來為10。
現場除了實際參與玩家外,其餘圍觀者都可以針對正在與莊家對賭的3名賭客下注。
我是朋友介紹我去的等語(見本院卷第30至31頁)。
對照之下,聲明異議人對於推筒子的賭法一問三不知,縱使其係陪同文亞平在場,亦難認定聲明異議人有為賭博之行為。
⒊本院認為在無人具體指認聲明異議人在警察現場搜索前,已有實際從事賭博行為之情況下,本件並無積極證據可認定聲明異議人有從事賭博之行為。
縱認聲明異議人至現場之目的是為賭博,為廣義的「賭客」,惟因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並未處罰「預備犯」或「未遂犯」,原處分機關以聲明異議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處以罰鍰9,000元,於法有違。
⒋再者,縱令聲明異議人於查獲時身上持有51,100元之資金,惟並無證據證明其所持有之金額,為供其賭博所用之賭資或其因參與賭博而得之財物,自無從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規定予以沒入。
故原處分以51,100元屬賭資予以沒入,於法有違。
⒌綜上,聲明異議人指摘原處分不當,為有理由。
原處分書應予撤銷,並由本院另為裁定不罰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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