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110,中秩,141,2021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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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中秩字第141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劉國權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10005027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國權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強力膠壹條、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劉國權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0年12月3日9時55分。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前。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劉國權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經警受理報案而前往查獲,並有查獲員警製作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報告單1份、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職務報告書1份、調查筆錄1份、現場照片及扣案物品照片共2幀等附卷可稽,另扣案強力膠1瓶、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袋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強力膠1瓶、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袋,為被移送人劉國權所有,且係供其為上開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併予沒入。

四、本院審酌被移送人劉國權吸食強力膠而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其經濟貧寒、職業為粗工、智識及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其吸食動機、方法、行為及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等一切情狀,兼衡被移送人劉國權為警查獲後坦承上情之態度,又其前已有吸食強力膠而遭本院裁處罰鍰之案件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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