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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中秩字第142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移送人 蔡孔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中市警四分偵字第110004905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甲○○,於民國110年12月2日10時2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85度C大業店)騎樓座位,以自身手機公開觀看並播放成人影片而有妨害善良風俗,經移送機關接獲報案後前往現場處理而當場查獲,詢據被移送人坦承上情不諱,因認被移送人上開之行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第2款之行為,移送裁處。
二、按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條定有明文。
次按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善良風俗之技藝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考其法條之規範目的,係針對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直接演唱或以視聽、其他器材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而提供公眾直接收聽、收視為目的所為之放蕩言詞、淫亂猥褻之表演,或其他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之行為,故其性質上應屬營業表演且可供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同觀覽者為範籌,是其客觀行為之構成要件,即以行為人有唱歌、表演,或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聲音或影像提供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者方屬之(參見李翔甫編著「警察法規」第733、734頁)。
三、本件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涉有上開行為,無非係以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員警職務報告書及現場照片等為其論據。
查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固坦承在上揭時、地,有藉由手機瀏覽、觀看成人影片之畫面之事實不諱,惟經核本件被移送人之行為態樣,其係至上揭地點,使用自身持有之手機點入網站觀看上開畫面,其行為本質係屬單純之瀏覽或觀看,並非前揭二所述之「唱演」或「播放」之行為,乃本於同法第2條罪刑法定原則規範之意旨,其行為自難以同法第82條第1項第2款相論,移送機關誤認應以該條相罰,即有未洽,合應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諭知。
此外,卷內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移送人有何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爰此,自應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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