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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中秩字第34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水百合瘦身美容坊
實際負責人 李羿鋒
登記負責人 王詠綺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1001389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移送人甲○○○○○○○之實際負責人丙○○,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處被移送人甲○○○○○○○勒令歇業。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甲○○○○○○○(店面招牌為水百合SPA美容會館)之現登記負責人為乙○○(於110年11月5日受讓甲○○○○○○○,並完成變更負責人登記),前現場及實際負責人則為丙○○,嗣移送機關於民國110年10月6日21時2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甲○○○○○○○,當場查獲由丙○○媒介、留容成年女子武瑄容為成年男客郭韋德於該美容坊內從事猥褻性交易行為,經移送機關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並經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5072號對丙○○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再經本院於110年12月27日以110年度沙簡字第65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丙○○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在案。
被移送人甲○○○○○○○之實際負責人丙○○,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嚴重破壞社會善良風俗且情節重大,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規定,聲請裁處被移送人甲○○○○○○○勒令歇業等語。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於105年5月25日新增第18條之1,該條第1項規定:「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
,另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其他法律已有勒令歇業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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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新增之立法理由為: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動輒利用該公司、商業名義犯刑法上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雖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責,卻仍以原招牌繼續經營,已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及民眾觀感,必須予以遏止,以避免其死灰復燃。
爰增訂本條規定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之處罰,且不受刑法第76條所定之緩刑效力影響。
三、經查:㈠被移送人甲○○○○○○○為獨資商號,商業統一編號為「00000000」,110年2月3日經臺中市政府核准設立以瘦身美容業為營業項目,其登記負責人原為丙○○,嗣甲○○○○○○○之登記負責人乙○○於110年11月5日與丙○○達成協議,丙○○以新臺幣(下同)20萬元價金將甲○○○○○○○讓渡予乙○○後即退出經營,且於110年11月5日起即由乙○○為實際負責人及經營甲○○○○○○○,並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完畢之事實,有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並據丙○○、乙○○於警詢時坦承在卷,堪認為真。
㈡查丙○○為被移送人甲○○○○○○○之實際經營之負責人,其因媒介、留容成年女子武瑄容為成年男客郭韋德從事猥褻性交易行為而違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圖利容留猥褻罪,業經本院刑事庭於110年12月27日以110年度沙簡字第65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並於111年1月26日確定在案,有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及警局調查筆錄等附卷可稽。
㈢按諸前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之立法理由,是為對應該條勒令歇業之法效果,並貫徹防免商業重為違法行為之立法意旨,應以商業主體為其規範對象。
查甲○○○○○○○雖於110年11月5日變更負責人為「乙○○」,固有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可稽,惟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移送及處罰對象為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00之獨資商業,縱事後變更負責人,然其主體性仍屬同一,復於同一地址繼續營業,揆諸前揭條文立法意旨,自不因其申請上開變更而受影響。
㈣從而,被移送人甲○○○○○○○之前實際經營負責人丙○○確有因執行業務違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允無疑義;
而被移送人甲○○○○○○○迄仍以原招牌繼續經營,依上開規定,當須予以遏止,以貫徹社會秩序及民眾觀感之立法目的至明。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18條之1規定,裁處被移送人甲○○○○○○○勒令歇業。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附錄法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1條
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
前項情形,其他法律已有勒令歇業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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