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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中秩聲字第12號
原處分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異 議 人 李承蔚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於民國111 年7 月5 日所為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10028552號處分書之處分聲明異議,經原處分機關以民國111 年7 月11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10029454號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李承蔚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李承蔚(下稱異議人),於民國111 年7 月4 日23時2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參與吳國豪所經營之非公共場所之職業賭博場所,以撲克牌為賭具,並以俗稱「妞妞」之玩法賭博財物,而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當場查獲經移交原處分機關調查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以111 年7 月5 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10028552 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書),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元,及沒入賭資146,000 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確有前往上開查獲地點外之房間泡茶,並等候吳國豪一同外出吃宵夜,並未參與賭博行為,且其身上財物並非賭資,爰依法提出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聲明異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
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57條第2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另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規定,於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時,亦有準用規定。
查本件原處分機關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10028552號處分書裁處異議人罰鍰9,000元(下稱系爭處分書),系爭處分書於111 年7 月5 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異議人則於同年月8 日向原處分機關對系爭處分聲明異議,經原處分機關移送本院,有送達證書及異議狀附卷可查,是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程序上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四、原處分機關於上揭時、地查獲吳國豪經營職業賭場,聘請邱世斌負責把風,並以撲克牌作為賭具供現場賭客參與賭博等情,有刑事案件報告書、犯罪嫌疑人照片、職務報告書、現場圖、現場照片、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暨目錄表、現場賭客之調查筆錄及查扣賭具、賭資、帳簿等相關事證可資佐證,堪認為真實。
異議人固於警方查獲上開賭場時在場,然堅詞否認有賭博行為,辯稱:當時我人在現場2樓泡茶聊天,沒有參與賭博等語。
經查,前開賭場負責人吳國豪於警詢時供稱:我會先丟賭博的CALL訊給賭客(內容為賭博的時間及地點),待賭客抵達臺中市○○區○○路00號「合芹KTV」後,由把風人員邱世斌確認賭客身分並以對講機向我確認後再帶領賭客進入「合芹KTV」內,然後,經過該處後門前往另一處相通之處所,即「合芹KTV」內之2樓處進行妞妞賭局等語;
另本件邱世斌則於警詢時供稱:我負責觀看監視器過濾賭客,及使用無線電對講機與吳國豪聯繫是否有異常人員或警方到場等語,對照吳國豪及邱世斌所述,固可認定非受賭場負責人邀請之賭客,即無法進入該賭場,惟其等均未具體指訴聲明異議人有何參與賭博之行為,此外,在場賭亦均未指述異議人確有參與賭博之行為,亦有現場賭客徐汶凱等人於警詢之證述附卷可查,再參以異議人係在2樓房間而非在其餘賭客所在之同樓層另一置有賭桌之房間內遭查獲,則異議人實際上是否有賭博之行為,仍非無疑;
況縱認異議人為警查獲時有參與賭博之意圖,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並未處罰預備犯或未遂犯,自難僅憑異議人於為警查獲時在現場之事實,遽認定其有為原處分所指述之賭博行為。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所憑之證據,不足以證明異議人有於上開時、地賭博財物之行為,自難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處罰。
從而,異議人聲明異議為有理由,爰撤銷原處分,並為異議人不罰之諭知。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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