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112,中秩,10,202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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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中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陳○佑



被移送人 余竑霖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2000409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佑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西瓜刀壹把、球棒貳隻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3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的第3項定有明文。

查被移送人陳○佑、關係人江○教、高岑現皆為未滿18歲之人,此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調查筆等件在卷可憑,因本院所製作之本判決屬須公示之文書,免其等之身分資訊遭揭露,爰依上閉規定不予揭露其等之名等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二、被移送人陳○佑、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1年12月21日上午1時10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號前。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器械。

三、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㈢、警察當場查獲之現場照片。

㈣、扣案西瓜刀1把、球棒2支。

四、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經查,上開違序事實,有上開證據為證,而被移送人陳○佑供稱係因無聊,才手持西瓜刀;

被移送人甲○○供稱球棒丟在車上,沒有其他用途等語,惟參陳○佑於警詢時稱:因為其與蔡存鎰有房租的問題,所以我才去那邊找他討論我多付給他的部分,…有帶西瓜刀,…我就無聊,所以去拿刀等語;

另參甲○○於警詢時稱:我是開車載我妹妹林宜燕過去談陳○佑與江俊毅房租的事情,因為陳○佑與江俊毅房租有問題,我跟對方那邊的人講他們要求的房租比實際上要繳的房租還多,還有水電費分擔的問題,他們聽完我的說法也表示合理,後來警方就到場,並詢問我們誰拿球棒,但是在場沒有人拿球棒,我是後來回來派出所說明案況時才知道陳○佑載現場有拿西瓜刀出來,我在現場是沒有看到等語;

又據關係人林宜燕於警詢時稱:我大約在今天凌晨1點跟我哥甲○○、男友陳○佑從租屋處出發大約半個小時就到警察說的地址(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號),目的是要談我男友陳○佑跟對方(我不知道是誰)的房租問題,然後我跟我哥甲○○是開車過去,我男友陳○佑是騎我的MET-3205號機車過去的,到了之後我哥甲○○跟我男友陳○佑就先跟對方談(一開始下來2個女生、我不認識),然後我男友陳○佑就到我的MET-3205號機車後車廂拿出一把刀子,我不知道為什麼有刀子,機車平常都是我男友上下班在使用,然後我男友陳○佑就把刀拿出來放在背後晃,我就跟他講收起來,然後我就把刀拿過來放回去機車後車廂,過程中又有走一個男生(我不認識)下來,我只知道他們在談房租問題,但是詳細我真的不知道,到後面警察來了又走下來一 個男生(一樣我不認識)等語,顯見被移送人均知悉現場可能會發生衝突事端,猶仍攜帶上開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至現場,尚難認有何正當理由,而扣案之西瓜刀1把、球棒2支,均具有一定之殺傷力,於發生衝突時恐遭持以傷害他人,有危害於一般安全情形,是被移送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之行為,堪以認定。

五、核被移送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之行為。

六、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違序所生之危害,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被移送人陳○佑於行為時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爰依社秩序維護法第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減輕處罰。

扣案之西瓜刀1把、球棒2支,係被移送人所有,並供以違反本法所用,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

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3項、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附錄本案處罰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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