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中秩字第112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游兆霖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2年9月21日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2006232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兆霖無正當理由,藉端滋擾公司商號及公共場所,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2年9月9日18時。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洲際棒球場。
㈢行為:以雙手環抱美國職籃NBA丹佛金塊隊小波特「MichaelPorter Jr.」之方式,妨害開球活動之進行,而滋擾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下稱中華職棒聯盟)及公共場所之秩序。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之調查筆錄。
㈡證人林正儒、黃櫳慶於警詢之證述。
㈢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現場照片。
三、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
本條所謂「藉端滋擾」,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而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
經查,被移送人於上述時、地,在中華職棒聯盟之中信兄弟球團所邀請之「Michael Porter Jr.」進行開球時,擅自衝進投球場區並以雙手環抱小波特「Michael Porter Jr.」之行為,業已干擾開球儀式之進行,而影響中華職棒聯盟之營運及該公共場所之秩序,依上開說明,自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予以論處。
爰審酌被移送人之智識程度、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情節、手段、行為後之態度、對該場所秩序所造成之危害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