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112,中秩,117,202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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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中秩字第117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被移送人 王宏翊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2年10月15日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12003413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宏翊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類似真槍之空氣霰彈槍壹把、瓦斯鋼瓶壹瓶、BB彈壹罐及給彈器壹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2年10月3日21時19分。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東亞電子遊藝場停車場內。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空氣霰彈槍1支(含瓦斯鋼瓶1瓶、BB彈1罐及給彈器1個,下稱系爭槍枝),置放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後座,客觀上顯有妨害社會安寧秩序及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可資證明: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因玩生存遊戲而購買系爭槍枝,於遊戲結束後即將系爭槍枝置放於系爭車輛之後座,顯見被移送人確有攜帶之行為。

又觀諸卷附系爭槍枝照片,其外觀與真槍相仿,常人實難辨識真偽,而被移送人置放系爭槍枝於系爭車輛後座目視可及範圍之行為,易令他人產生畏懼,客觀上具有妨害社會安寧秩序及危害安全之虞,且其攜帶亦無正當理由,是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規定,足堪認定。

㈡經警當場查獲,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現場勘察報告暨槍枝性能檢測報告表、槍枝初檢照片、勘察採證同意書可稽,復有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空氣霰彈槍1把、瓦斯鋼瓶1瓶、BB彈1罐及給彈器1個可證。

三、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空氣霰彈槍1把、瓦斯鋼瓶1瓶、BB彈1罐及給彈器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專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供述在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規定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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