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112,中秩聲,14,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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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中秩聲字第14號
原處分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異 議 人 阮夢秋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因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2年5月27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200292058號處分書而聲明異議,經原處分機關以民國112年6月14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20032966號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阮夢秋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書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阮夢秋(下稱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12年5月27日1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00號之職業賭博場所,使用撲克牌為賭具,以俗稱「妞妞」之玩法賭博財物,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當場查獲而移交原處分機關調查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以112年5月27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200292058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書),處聲明異議人新臺幣(下同)9000元之罰鍰,及沒入25萬3700元之賭資。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確有前往上開查獲地點,但當時正在用餐,並未參與賭博行為,又經警扣押之25萬3700元,其中3700元為預備用於賭博之用,其餘25萬元係112年5月26日收到之會錢,非屬賭資,爰依法提出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按聲明異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

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57條第2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規定,於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時,亦有準用規定。

四、原處分機關於上揭時、地查獲趙育笙經營撲克牌妞妞職業賭場,以撲克牌作為賭具供現場賭客參與賭博,並聘請葉承浩及毛英安分別擔任賭場把風人員及賭場接駁司機等情,有職務報告書、搜索扣押筆錄、現場賭客之調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及查扣賭具、賭資、帳簿等相關事證可資佐證,堪認上揭、地,為賭博場所並有賭博情事為真。

異議人於警方查獲上開賭場時亦在場,惟堅詞否認有賭博行為,且異議人於警詢時辯稱:當時伊在現場廚房吃東西,沒有參與賭博等語。

查,本件賭場負責人趙育笙於警詢時稱:我會先用手機通訊軟體LINE給賭客(內容為賭博時間及地點),待賭客抵達後,我再請毛英安前去載運過來賭場,之後葉承浩在賭場內監看監視器確認賭客身分無誤後,再開門帶領賭客進來等語;

本件賭場把風人員葉承浩於警詢時稱:是趙育笙請我來的,負責監看監視器及管制大門的人員進出等語;

本件賭場把風人員毛英安於警詢時稱:我駕車接駁賭客,如果有賭客前來賭博時,老闆趙育笙會打電話給我,叫我去他指定的地方接駁賭客,若賭客要離開老闆趙育笙也會叫我載送他們離去,之後我都會在賭場外面待機順便把風場外狀況等語,依趙育笙、葉承浩及毛英安所述,雖可認定非受賭場負責人邀請之賭客,無法進入該賭場,惟上開言詞均未具體指認異議人有何參與賭博行為,且在場賭客於警詢時之供稱,亦均未指述異議人確有參與賭博,又異議人遭查獲時係在廚房,其餘賭客則係在同樓另一置有賭桌之房間聚賭,有現場圖可參,異議人實際上是否有為賭博之行為,即非無疑。

再者,縱認異議人為警查獲時有參與賭博之意圖,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並未處罰預備犯或未遂犯,復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認定異議人有參與賭博之行為,自難僅憑異議人於為警查獲時有在現場,即遽然推論認定其有為原處分所指述之賭博行為。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所憑之證據,不足以證明異議人有於上開時、地賭博財物之行為,自難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處罰。

從而,異議人聲明異議為有理由,爰撤銷原處分,並為異議人不罰之諭知。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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