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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中秩字第108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移送人 張榮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3年7月2日以中市警四分偵字第113002744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3年6月9日起至113年6月11日止。
㈡地點:臺中市○○區○○街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無故撥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報案專線共53通及撥打110緊急報案專線10件,經南屯派出所員警勸導後,仍持續撥打南屯派出所報案專線及110緊急報案專線。
二、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定有明文。
經查,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無故撥打南屯派出所報案專線53次及110緊急報案專線10次,共計63次,經臺中市南屯區南屯派出所員警勸導後,仍持續撥打110緊急報案專線之事實,有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及被移送人自113年6月9日以手機號碼0000000000撥打報案專線16次、手機號碼0000000000撥打報案專線17次、市內電話00000000撥打報案專線20次之南屯派出所調話紀錄,足證被移送人頻繁任意撥打報案專線,顯有異於一般社會常情。
被移送人雖辯稱我要藉問男性關懷專線,但因接電話之員警將電話放旁邊不理我,我才會一直打云云,然依110報案紀錄單內所載,內容多為心情不好想找人聊天、酒後胡言亂語等情,嗣經員警到場處理,到場處理之員警已請被移送人不要亂報案,核屬無法提出任何具體跡證供警方查證及處理之惡意騷擾,是被移送人上開所辯難謂可採,其有無故撥打報案專線,且經勸阻不聽之違序事實,足堪認定。
據此,被移送人前開行為可能影響實際有緊急事故而有撥打報案專線需求之其他民眾,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之規定,應依法論處。
本院審酌被移送人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動機、方法、手段、次數、所生之危害、行為後之態度暨低收入戶之身分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附錄本案論罪科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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