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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中秩字第119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施紹浤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3003924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紹浤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3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3年7月16日16時50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之自白。
㈡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移送書、警員職務報告、現場照片。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予以裁罰。
本院審酌被移送人於本次違序前,已有多次因吸食強力膠之行為經本院裁處在案,有被移送人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資料報表在卷可稽,惟被移送人卻仍未戒除吸食強力膠之習慣,在公共場所為本次施用強力膠,自應從重處罰。
又參酌其被查獲後坦認上情,其為國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粗工,經濟狀況為勉持等,及吸食強力膠不但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對社會秩序及安寧造成危害程度等一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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