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113,中秩,122,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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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中秩字第122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施紹浤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3010137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紹浤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2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施紹浤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7月12日下午2時46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後方防火巷內)。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施紹浤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查獲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

㈢、現場照片。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施紹浤於本次違序前,曾有多次吸食強力膠之行為,業經法院裁處在案,仍未能戒除吸食強力膠之習慣,復於公共場所施用強力膠;

衡以被移送人施紹浤經查獲後坦承上情之態度,及其為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人,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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