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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中秩字第126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施紹浤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3010619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紹浤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2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施紹浤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7月25日上午10時7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施紹浤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查獲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
㈢、現場照片。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施紹浤於本次違序前,曾有多次吸食強力膠之行為,業經法院裁處在案,仍未能戒除吸食強力膠之習慣,復於公共場所施用強力膠;
衡以被移送人施紹浤經查獲後坦承上情之態度,及其為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人,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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