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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中秩字第3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陳威耀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3年1月2日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12013151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威耀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2年11月27日21時02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000○0號17樓之1。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112年11月10日某時,在不詳處所登入網際網路,以暱稱「陳宇豪」在臉書社群「台灣演唱會(售票/求票/讓票/換票)專區」兜售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門票,嗣經員警網路巡邏發現,喬裝買家與其聯繫,協議以新臺幣(下同)1625元交易門票1張,並匯款至被移送人指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移送人再將該門票(票號:0000000000000)以掛號信寄送至喬裝員警指定處所,因認被移送人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之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之規定。
二、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定有明文。
被移送人雖辯稱其當初是請人以1張(原價600元)加價500元為代價,向網友購買4張,除了自己要看外,本來是要帶另外一名朋友去,後來朋友不去才把另外3張拿出來販售等語,惟查:被移送人以1張(原價600元)加價500元之價格購入4張票劵,嗣後在網路平台上轉售,其購入票劵之目的顯非供自用,且其以高於原本購買票價之1,400元至1,600元價格對外販售,顯有轉售圖利之情,且足對一般民眾之購買機會造成不當之影響,及擾亂該票券於市場上交易之價格,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之規定,應依法論處。
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行為後之態度、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裁罰如主文所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附錄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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