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一四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五六○號),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關於「莊永福」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經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著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關於「莊永福」之文字記載,顯係「甲○○」之誤寫,應予更正。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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