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交簡,393,200105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交簡字第三九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 偵字第 號),本院判決如左: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白自⑵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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