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交簡,618,2001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交簡字第六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六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以超速、闖越紅燈、佔據道路行駛方式,致生往來之危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二行「夥同」應更正為「與不認識之」,及第九行「並扣得上述HC─341號重型機車一部」應予刪除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證據:㈠被告甲○○之自白。㈡證人即少年高崇閔、警員魏熙文、陳柏利之證述。

㈢現場照片二幀。

㈣台中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六紙。

㈤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二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分業經提高十倍為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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