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交簡字第六二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五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在警局中自白其確有駕酒駕車等語。(二)酒精濃度測驗值表、台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測試觀察職務報告書、照片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憑。
(三)證人林益全證述其自用小客車係遭被告撞擊毀損等語。
又駕駛人呼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零點一一%以上者,已屬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不能安全駕駛之抽象危險犯,本件被告酒精濃度為每公升空氣中酒精含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