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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交簡字第六六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六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在警訊及偵查中之供述。(二)證人石越昇於警訊中之證述。
(三)酒精濃度測驗值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台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記錄表、職務報告書各乙份及現場照片三幀等在卷可憑。
又駕駛人呼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五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一一%以上者,即得認為不能安全駕駛,此有法務部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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