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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一一О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二月二十日中分四刑社字第0六八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參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晚上二十二時四十分許。
(二)地點:台中市○○區○○街三十六號。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三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證人林演清於警訊時之證述。
(三)經警當場查獲。
(四)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臨檢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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