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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二四六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四月十九日中分二社維字第五0六八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台幣參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下午六時十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四七三─三號二0一室。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男子在上開地點姦淫,代價新台幣三千元,為警查獲。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及證人林再添於警訊時之證言。
(二)經警查獲。
(三)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檢查紀錄表一紙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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