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秩,261,200105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二六一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中分四刑社字第八八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拘留貳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二十二時二十分許。

(二)地點:台中市○○區○○路三段一○○號總宜汽車旅館六一七室。

(三)行為:以新台幣參仟元之代價與男客姦淫。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嫖客林俊宏之供述。

(三)經警察局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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