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秩,262,200105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二六二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乙○○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中分五刑社字第五四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乙○○ 意圖得利與人姦淫,各處拘留貳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甲○○: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十九時許。

2、乙○○:同年月日十七時許。

㈡、地點:1、甲○○:台中市北屯區○○○街五十號豪苑賓館。

2、乙○○:台中市某賓館。

㈢、行為:以新台幣貳仟伍佰元之代價與男客姦淫。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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