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秩,264,2001052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三○八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何永蘭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中分五刑社字第六四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何永蘭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拘留參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何永蘭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九日二十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台中市○○區○○路一三五之五二號(華爾頓旅館)

(三)行為:以新台幣參仟元之代價與男客姦淫。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嫖客邱正國之供述。

(二)扣案潤滑液壹瓶、保險套(使用過)壹個。

(三)經警察局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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