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秩,266,2001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二六六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分二社維字第五0七五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拘留貳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五十分許。

(二)地點:台中市○○街一三二號「花洲大旅社二0三室」。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陳文進姦宿,代價新台幣一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陳文進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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