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秩,271,20010509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二七一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五月三日中分二社維字第五0八一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拘留參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十三時十分許。

(二)地點:台中市○○路一一五號豪宮飯店四0七室。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七百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江宗雄於警訊時之證述。

(三)經警當場查獲。

(四)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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