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秩,272,200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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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二七二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分
一社維字第00五七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貳萬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十六時許。
(二)地點:臺中市○○街二十四號(明通飯店五0一室)。
(三)行為:與男客莊璧源相姦淫,代價新臺幣四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與證人莊璧源於警訊時之證述。
(二)經警察局當場查獲,並製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派出所臨檢表在卷可憑。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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